土地增值稅應清算和可清算的條件
土地增值稅是指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應清算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土地增值稅。未按規定申報或逾期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款。
2.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應當符合規定的計稅依據和扣除項目標準。
3.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納稅人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如合同、發票等文件資料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同時,納稅人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準確反映土地增值稅的收入與支出情況。
4.當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的可清算條件:(1)轉讓房地產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拆除的;(3)將房地產轉移至境外經營管理的;以及(4)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可清算的情形。
5.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納稅人是否滿足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時,應當考慮轉讓房地產的時間、地點、市場行情等因素,綜合評估是否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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