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支出不需要發票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以下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但不需要開具發票:
1.工資薪金。企業按照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福利費。包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補充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這些費用不需要提供發票,但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政策要求。
3.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教育費附加。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財產損失。納稅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6.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外,其他需要支出的項目也可以在稅前扣除而不需要發票作為證明材料之一。具體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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