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納稅的行政處罰
未申報納稅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罰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一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并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一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計算征稅。
3.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處罰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相關部門獲取具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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